湖南省经济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06年12月21日 09:55 【字体: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本着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委在委办公室设立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指定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指定窗口对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受理程序、咨询和投诉电话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第四条 本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要求补正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延期、不予行政许可等,应当出具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五条 指定窗口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收取申请人应提供的全部资料。
  申请人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指定窗口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送达《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由指定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指定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及时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材料移交给本委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报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书、证件交由本机关指定窗口统一送达。
  第八条 除指定窗口外,本委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指定窗口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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