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6-12-08 00:00

日前,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形势下无线电健康发展、依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订背景和过程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颁布的《条例》,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保障频率开发利用、维护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加快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广泛融入到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中。截至2016年上半年,无线电台(站)达到了403.8万个,较2010年增长了50%。与此同时,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频谱资源日趋紧张。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活动,不仅破坏了电波秩序,更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十二五”期间,无线电管理机构共查处了6500余起无线电干扰、3951起“伪基站”案件、3301件“黑广播”案件。

同时,无线电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自1993年以来,我国建立了国家、省两级相对集中的无线电管理体制,加强了军地无线电协调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对无线电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无线电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利企便民。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条例》有关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无线电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亟须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200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参谋部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请审议《条例(修订送审稿)》。自《条例》送审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立法协调等审查工作。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推动下,在军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1月11日,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7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历经起草、上报、审议和公布全过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修订思路

《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条例》修订工作中,体现了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有效开发利用频谱资源和防控无线电有害干扰等核心问题;二是促进科学管理,在频谱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围绕频率、台站、设备和秩序等四个关键环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推进放管结合,在提高频谱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电波秩序的前提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释放发展活力。《条例》的修订,将为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修订主要特点

这次《条例》修订时间长、难度大、协调部门多,修订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条例》的十章整合为九章,并且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作出了修改,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了70%,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85条。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等四大核心问题,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了主要管理制度,使相关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无线电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新修订的《条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优化了审批程序,规范了审批条件和流程,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对于业余电台用频、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频率、台站和设备,明确取消了相关审批要求,给市场主体松绑,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三是“增”。根据无线电管理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新《条例》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为无线电管理“工具箱”充实了很多新工具。例如,明确了公众移动通信等商用频率的招标、拍卖等市场化配置机制,新设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和维修管理制度、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制度,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填补了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空白。

四是“严”。从多年来查处“伪基站”等违法案件的实践来看,原《条例》的震慑效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新《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于擅自设置、使用电台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新《条例》要求暂扣设备、查封电台、实施技术阻断,提高了违法的成本。另外,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门槛,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档次,将最高刑提高到了7年有期徒刑。新《条例》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相互衔接、呼应,加大对无线电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电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