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9 00:0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湖南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企〔201364号)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系统内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具体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统一购置调拨或自购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分类为:无线电管理专用房屋建筑物、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固定监测站、移动监测站、可搬移监测设备、便携式监测设备、检测设备、信息网络设备和其他类别。

    第四条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产权国家所有,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无委办)负责监管,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占有、使用、管理三权统一的体制。

    第五条
省无线电监测站、省无线电设备检测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级职责

    第六条
省无委办负责对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要求,制定本系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全省统一调拨资产的处置审核、技术鉴定事项;
    (三)负责本系统资产的调配工作,优化资产配置;
    (四)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
    (五)汇同财政部门适时对其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及其系统内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好资产管理责任制;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
    (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手续。

    三、资产配置

    第八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配置实行省无委办统一购置调拨、使用单位自主采购、系统内部科学调配(限指省无委办调拨资产)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申报办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对调拨、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跨市州调配的资产,由省无委办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完善资产增减手续。

    四、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十三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完善出入库登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依据《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编码方案》(见附件1)实行统一编码,粘贴资产管理卡。

    第十五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每年第三季度组织一次清点对账,并于920日前将当年存量固定资产信息上报省无委办;每两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

    五、维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按照“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建立完善维修日志。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中技术设备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其维修分为统一代维、本级维修两种方式:
    (一)统一代维是指对全省统一配备的技术复杂、投资额大的关键硬件和软件的维修,范围包括监测主设备、天馈线系统、远程控制设备、专用计算机系统、系统应用软件等;
    (二)本级维修是指设备使用单位依托自身技术力量可以完成的维修,范围包括除统一代维项目以外的所有设备。

    第十八条
统一代维设备的校准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组织实施,其余设备的校准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统一代维项目的年检、维护、校准费用由省无委办统一支付,设备维修等其它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六、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变更的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处置,按权限及相关程序实施:
    (一)下列资产的处置,必须经省无委办审核同意:
    1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经批准使用省下拨资金购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
、省统一购置调拨的监测、检测专用设备;
    3
、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按所在市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经省无委办审核同意处置的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资产处置单位按照资产类别属性分别填报处置审核表(见附件34),向省无委办提出申请;
    (二)技术鉴定。属于监测、检测专用设备类的由省无委办委托相关单位实施技术鉴定,对其性能状况作出结论;
    (三)审核批准。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经过技术鉴定的监测、检测专用设备,经省无委办审核后报请省经信委领导批准;
    (四)实施处置。申请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按所在市州财政部门规定流程办理资产处置事项;
    (五)评估核销。申请单位在取得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后,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即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特别贵重的技术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核准。

    第二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编码方案
    2
、湖南省无线电机构地区代码、资产类别代码表
    3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技术设备处置审核表
    4、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审核表

   
附件1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编码方案

    1、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固定资产编号统一设置为19位,分别由18位阿拉伯数字和1个拼音字母组成,共分为5个字段,即AAAAAA  BB  CCDDEE  FFFF  G,其中G字段为字母代码。

    2、第一个字段AAAAAA代表“地区代码”,具体表示“资产所属的省、市州”,由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范,数字组合方式见附件2

    3、第二个字段BB代表“资产类别”,具体表示“资产的归类状态”,由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范,数字组合方式见附表2

    4、第三个字段CCDDEE代表“资产序列号”,具体表示“资产的数量”,由资产管理单位编排。其中CC表示“整套资产”的序列号,取值范围01-99DD表示“整套资产中分设施”的序列号,取值范围00-99EE代表“整套资产中分设施的单品”序列号,取值范围00-99(若该资产只有单独一套且无分设施,则DDEE0000)。
   
    5、第四个字段FFFF代表“资产取得时间”,具体表示“购置或领取资产的年份”,由资产管理单位编写,按获得该资产的实际年份编排。
   
    6、第五个字段G代表“资产取得方式”,具体表示“资产来源的渠道”,由资产管理单位编写,用“SZ”区分,其中“S代表省办配发”,“Z代表单位自购”。

    7、编写管理编码时,每个字段之间键入1个空格间隔,便于整组编码的直观、醒目。

    附件2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