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处理结果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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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及时改正,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责令改正。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 |
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尚未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以下的罚款。 |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 |
非“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未产生销量,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
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非“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未产生销量,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7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1)该违法行为系首次且只有1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1)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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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1)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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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主要包括: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销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未提出销毁实施方案,以及未报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 |
(1)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